越秀区图书馆遗失损毁馆藏物资处理办法
一、污损文献指涂划、圈批点、折叠、剪裁、描拓、撕毁、水浸、损坏图书加工标识等,污损情况较轻且不影响文献内容完整者,赔偿5元。污损情况影响文献内容完整及阅读者,按遗失文献规定处理。 二、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版本文献赔偿。如无法购买到原版本文献,则按如下规定赔偿:遗失当年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赔偿;遗失2000年至去年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2倍赔偿;遗失1999年以前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遗失孤本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遗失多卷(册)文献之一卷(册)者,按全套文献总定价赔偿;遗失精品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赔偿文献均另收取每册加工费5元。各类文献另有赔偿办法的则按具体规定办理。 三、读者遗失期刊可自购同刊号、同刊名、最新一期的期刊归还本馆,另收加工费5元。 四、损毁报纸按该报整月定价赔偿。 五、故意损坏馆藏资料、不办理借出手续而将本馆文献携带出馆者,将取消其读者卡持有资格。 六、损坏电脑配件,需自购同品牌、型号、颜色的配件赔偿,或交纳重置费用。 七、不得自行携带软盘、光盘和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传资料,违者没收。 八、故意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破坏者,停用其上网账号1个月,屡犯者取消其读者卡,并在2年内不能重新申办读者卡。 九、损坏公物,按原物品的定价赔偿。 十、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越秀区图书馆馆藏资料复制规定
一、复制本馆馆藏文献,应严格遵守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任何载体的文献资料,均不得复制整册(套),版权页不得复印。 二、复印收费标准为:A3纸复印0.50元/张,A4纸复印0.30元/张,复印双面按两页收费。 三、读者在下载复制互联网信息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本馆不承担由于用户不可控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 四、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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