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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服务指南-读者须知
读者须知
       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开放的,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水平服务的国家文化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越秀区图书馆倡导读者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文明守则,为共同创建社会文明活动园地而努力。

    一、欢迎您来到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凭第二代身份证验证可进入各阅览区阅览。
    二、读者卡开通相应服务功能后,可免费享用相应的服务。读者申办读者卡请到署前路8号总馆一楼总服务台办证处或盘福路11号盘福分馆四楼办证处,每张身份证只能办理1张读者卡。
    三、借阅文献数量:视读者卡相应服务类型而定,以不超保证金为限。
    四、文献借阅期限:图书、光盘借期30天,期刊借期15天。
    五、为方便他人阅读,需按时归还到期文献。借期内每册图书可办理续借手续1次,续借限期30天。六、逾期归还图书、光盘、期刊,以每册/件每天收取0.1元逾期滞还费,逾期滞还费的最高限额为20元/册。
    七、读者选书时,请正确使用“代书板”,保持书架整齐,每次限取资料1册,选定后,
持卡到服务台办理手续方可离开。
    八、读者办理文献借阅手续时,请认真检查,如有缺页、涂划、破损等,必须向工作人
员说明并作技术处理。还回时如发现新的破损等情况,则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九、文献外借程序采用计算机管理,每册图书的扉页及底页都贴有识别条形码、标签,请读者务必爱护,不要损毁。
    十、读者进入阅览区前请自觉将手机调至振动功能;勿在阅览区内睡觉、聚集讨论或高声谈话;勿在馆内喧哗、嬉戏、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勿携带饮料、食物、宠物入各阅览区;勿用个人物品或图书占据阅览座位;保持阅览区内整洁、安静、有序的阅读环境。
    十一、图书馆为公共场所,读者应自行保管好个人财物,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十二、本馆会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等对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并且保留对业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
    十三、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越秀区图书馆遗失损毁馆藏物资处理办法

    一、污损文献指涂划、圈批点、折叠、剪裁、描拓、撕毁、水浸、损坏图书加工标识等,污损情况较轻且不影响文献内容完整者,赔偿5元。污损情况影响文献内容完整及阅读者,按遗失文献规定处理。
    二、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版本文献赔偿。如无法购买到原版本文献,则按如下规定赔偿:遗失当年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赔偿;遗失2000年至去年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2倍赔偿;遗失1999年以前出版的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遗失孤本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遗失多卷(册)文献之一卷(册)者,按全套文献总定价赔偿;遗失精品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赔偿文献均另收取每册加工费5元。各类文献另有赔偿办法的则按具体规定办理。
    三、读者遗失期刊可自购同刊号、同刊名、最新一期的期刊归还本馆,另收加工费5元。
    四、损毁报纸按该报整月定价赔偿。
    五、故意损坏馆藏资料、不办理借出手续而将本馆文献携带出馆者,将取消其读者卡持有资格。
    六、损坏电脑配件,需自购同品牌、型号、颜色的配件赔偿,或交纳重置费用。
    七、不得自行携带软盘、光盘和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传资料,违者没收。
    八、故意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破坏者,停用其上网账号1个月,屡犯者取消其读者卡,并在2年内不能重新申办读者卡。
    九、损坏公物,按原物品的定价赔偿。
    十、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越秀区图书馆馆藏资料复制规定

    一、复制本馆馆藏文献,应严格遵守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任何载体的文献资料,均不得复制整册(套),版权页不得复印。
    二、复印收费标准为:A3纸复印0.50元/张,A4纸复印0.30元/张,复印双面按两页收费。
    三、读者在下载复制互联网信息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本馆不承担由于用户不可控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
    四、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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