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损文献指涂划、圈批点、折叠、剪裁、描拓、撕毁、水浸、损坏文献或其加工标识等。凡污损文献,根据其污损程度按如下规定处理:
1、污损情况较轻且不影响文献内容完整者,按文献定价的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偿;
2、污损情况影响文献内容完整及阅读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3、丢失RFID标签,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相应的材料及加工费。
二、读者遗失文献(含音像资料,不含报刊)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购买相同版本新文献赔偿。如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新文献,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1、遗失近10年内出版的普通文献(含音像资料),按原文献定价2倍赔偿;
2、遗失10年以前出版的普通文献(含音像资料),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
3、遗失孤本普通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
4、遗失成套定价的多卷(册)文献(含音像资料)之一卷(册)者,按每册文献(含音像资料)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
5、遗失精品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
6、遗失进口原版文献,按原文献定价3倍赔偿;
7、各类文献另有处理办法的则按具体规定办理。
三、读者遗失期刊,需自购同刊号、同刊名最新一期的期刊归还本馆。
四、损毁报纸按该报整月定价赔偿。
五、故意损坏馆藏资料、不办理借出手续而将本馆文献携带出馆者,将取消其读者证持有资格。
六、遗失或损坏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机或以不低于遗失机型市场价值的指定机型赔偿。如无法以新机赔偿,则按阅读器原定价赔偿。
七、损坏电脑配件,用相同品牌、型号、颜色的配件赔偿。如无法以新配件赔偿,则按电脑配件原定价赔偿。
八、不得自行携带软盘、光盘和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传资料,违者暂停其电子阅览服务1个月。
九、故意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破坏者,停用其读者证1个月,屡犯者注销其读者证,并在2年内不能重新申办读者证。
十、损坏公物,按物品的原定价赔偿。
十一、支付赔偿款后,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文献的,归还后可办理退还赔偿款手续。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款。
十二、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2017年8月1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4月26日第三次修订。